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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潘** 甲方法定代理人:潘* 乙方: 乙方于2011年10月29日,驾驶车牌号为的箱式货车,途经九圩镇九圩街,由于乙方操作错误,致使车辆冲出路面,造成身在路基外甲方重伤的交通事故。甲方当天被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第一阶段治疗(治疗时间及过程以医院就医证明为主),甲方受伤部位恢复非常缓慢,医院建议出院在家疗养至二次医疗时机再入院继续治疗。为保障甲方在家疗养期间所需的伙食费.营养费以及甲方的护理费等,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现甲方法定代理人与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并按照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家疗养期间(具体天数按照医院开具出院手续时间开始,计算到下次入院继续治疗之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伙食费.营养费及护理费。 二.乙方向甲方预付捌仟元费用。甲方给乙方出具预收费用收条。 三.甲方需入院继续治疗时,乙方应及时到场并按医院要求支付所需医疗费用。 注:本协议只用于甲方在家疗养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的保障协议,甲方的其它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将另行结算。 甲方法定代理人: 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其他 2011-11-29 13: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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