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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三年内相继病故,留有一处房产和些许存款。我们姐弟四人,大姐10年就已病故,父母晚年及病重时的照顾均由我们姐弟三人完成,现在父母相继病故,请问,大姐的女儿能否跟我们一起分得遗产?如果能的话,份额是否相同?由于大姐先于父母病故,她的遗产父母是否有权获得?

离婚 2019-05-19 22:42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的父母的遗产,一般来说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原则上是双方均分。除非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 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 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 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 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父母的遗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父母去世后分给一方的遗产,应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这方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
    《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遗嘱中说明了遗产归某方一方所有,那么这笔财产就属于这方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在遗嘱中写明留给夫妻中的一人,那么,这套房产就归遗嘱中的继承人所有。
  • 大姐虽先去世,但如果父母未要求继承其遗产,视为放弃继承。现在大姐女儿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原则上份额与你们相同,但你们可适当多得。
  • 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
  • 大姐虽先去世,但如果父母未要求继承其遗产,视为放弃继承。现在大姐女儿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原则上份额与你们相同,但你们可适当多得。
  • 份额相同,大姐遗产父母有权继承
  • 女儿有权代位。与各位继承人份额相同。父母有权继承,但由于生前放弃。
  • 你大姐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你母亲的遗产。你大姐去世以后,你母亲可以继承你大姐的财产。
  • 你大姐的女儿有代位继承权。 你父母对你大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权。
  • 1、有权代位继承,份额一样。 2、有权继承。
  • 大姐虽先去世,但如果父母未要求继承其遗产,视为放弃继承。现在大姐女儿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原则上份额与你们相同,但你们可适当多得。
  • 一、你大姐的女儿有代位继承权。 二、你父母对你大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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