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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卖三无产品构成欺诈吗,可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吗

消费者维权 2020-10-10 2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向工商局投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 1、首先是要依法索要购物凭证或收据。当你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定要记住,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如发票、信誉卡、包修卡、产品说明书等,并当面检查是否填写清楚了自己所买物品的品牌、价格。这是打官司时重要的证据。如果所购买的商品发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勘察证明。一些消费者由于不知道依法索要有关凭证,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空口无凭,打官司的胜诉率就会很低。

    2、消费者平时要了解一些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己有哪些权利。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举报权等。

    3、除此外,消费者还应知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国家规定或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即三包)责任。根据有关规定:

    一是谁经销谁负责三包;

    二是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退货,15日内可以换货;

    三是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免费换货(注意在修理时应要求修理者登记);

    四是换货后的三包期重新计算;

    五是在三包期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要求加倍赔偿。

    一般来说,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机关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要时,消费者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讨回公道。

  •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一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在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质量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一。 如果说消费者明知是“三无”产品而购买不能因此减轻经销商的法律责任,这些产品出现问题他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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