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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于2015年9月1日年经由残联推荐进入某学校工作。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1600,合同明确规定单位应该在我入职期间帮我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2019年10月由于学校换了新校长,新校长以调整岗位缺岗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今年疫情影响,本人想申领失业保险金,结果发现本人在职四年均未缴纳失业保险。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领取怎样的赔偿?金额多少?有什么法律依据?

其他 2020-08-12 1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调解!
  • 老职工对于用人单位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没有失业保险金可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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