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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992年8月-1993年10月,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月初或月中将县联社转存款资金借给有关单位使用,月底结账前将资金归位的手段,未经县联社有关领导同意,擅自将自己管理的县联社转存款资金无偿借给本县某乡镇的四个村办集体企业使用。周某经手借出的资金共34笔,累计金额为1642万元。案发后,经组织出面和本人催收,上述借出的资金和应收的利息已全部追回。周某的行为在社会上和联社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请问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越详细,回答越精确!

刑事辩护 2011-11-30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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