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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公司会计,帮公司法人曾某(多处欠钱已被纳入失信人员)在13-14年,分别向亲戚朱某分两次借款共计40万(因为曾某长期不在成都,是我打的借条),后来14年底曾某还了7万给朱某,16年由于曾某濒临破产,我让曾某打了33万借条找到朱某换回40万的借条,朱某借故他不认识曾某,没有同意换,直到19年底,朱某将我告上法庭,他说借条是我打的,期间利息也是我转的,所以要我还钱,为此我找到曾某出庭作证,曾某也愿意证明这笔款是他借了,只是我帮他打的借条,一审我们胜诉,现在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他的理由是借条就是我出具的,曾某由于多次借钱不还,早在18年就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朱某举证我和曾某是亲戚关系,让法庭不能采信曾某的证词,请问我应该怎么为自己辩护?

其他 2020-06-04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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