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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从现在的单位辞职,虽然没有提前30天告知,但愿意依照劳动合同进行赔偿。原单位以未提前30天告知为由,提出为难,不愿意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向劳动仲裁局提出申诉?

仲裁 2020-06-04 00: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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