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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没有疫情,4月1日我得到5200元;有疫情情况下,我不仅得不到5200元(这是合理的),我还要被再减免1980元(这是不合理的),合计7200元,正反两种情形下,是不对称的,是不合理的。我答应减免房租7200元,已经兑现了减免时序4月份付款计划租金收益7200,及相应4月份的相关内容(空置期5天×240=1200,维修基金780,合计1980元),不能已经7200-5220,还要在5月1日再减1980元。而“我爱我家”偏要认为我答应的减免7200,没有减够,我认为不能偷换概念,不能曲解我答应的减免7200,这种反咬一口的做法不能认可。这7200到底认为是租金收益,还是认为是实际收益,他们作为房屋中介专业公司应该在提出减免房租时给予我这个非专业人解释清楚,事先没解释清楚,导致现在的分歧,责任在“我爱我家”。第二项内容:(实际上如果他们在上面第一项内容不那么做,我也就不提这第二项了)当时他们说的是疫情原因,房子租不出去所以提出减免,但4月20日房子租出去了(租出去了也没告知我,直到我去问才说,因为这关系着减免,属于合同之外新增加的内容,所以他们应有义务告知我),我认为21日至

其他 2020-06-04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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