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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在一起合同纠纷中被判决应支付货款4万多及利息给对方当事人,但是这个款项应该交给谁呢?是给法院然后由法院交给对方还是我公司直接交给对方?判决书上面没有写具体的利息是多少钱,如果直接交给对方那么这个利息又怎么计算呢?我们公司对于这个判决不服,而且对方也一直没有联系我们要求我们付款,那我们如果一直不付款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呢?会不会被罚款或者拘留呢?麻烦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大家!

案件执行 2009-06-10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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