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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在2002年,孩子两岁的时候离的婚,那时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她。但是她说自己忙,照顾不了孩子,把孩子给了我。我们之间签了一张协议,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是至2008年9月之前,她一分钱都没付过。为了孩子的成长,我也没按协议,向她要过。但是,2009年10月她将孩子要了回去,向我要抚养费,我答应了。支付了两个月后,因她和我母亲因为孩子的事,发生争执,她又和我说,以后不能去看孩子,也不要我支付抚养费了,说我影响她再婚,我也答应了。但是,现在她却起诉到法院,追诉抚养费,我想知道,她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过没过时效,如果这样的话,我可不可以也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她追诉抚养费呢。

离婚 2009-06-11 2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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