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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有一个刑事案件,说生产的一种化工产品是爆炸物品,产品名是三硝基苯酚,别名苦味酸,但品名录上提到,这个产品水份≥30%就不算,再就是国防科工委有个文件提高,苦味酸的生产已经不被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公安机关不采纳这些文件,公安机关没有对该产品进行,水份鉴定以及爆破试验,是否合理。

刑事辩护 2020-06-16 1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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