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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9点左右,我爸爸突感腹部疼痛,来到被告医院,医院在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就给病人打止痛针,后来未见好转,我爸爸决定要住院,经过检查后初步断定是胰腺炎,我妈妈问此医院能医治不,院方说可以,给我爸爸做了些医治,第2天早上疼痛并未缓解,并且有加剧的现象,我妈妈向医生咨询,医生说他们医治胰腺炎的专家在赶来的途中,叫我们等待,但我家等了6多个小时都不见,便要求转院,转至地区医院,但因此时病情已非常严重在地区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对此我家认为第一个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在上述的诉状中告院方3点:一,院方在没有能力医治病人且病人的病情危急的情况下非但未向病人提议转院,并且让病人一直等待,延误了病人医治的时间。二,院方在后来给出了2本病历,并且2本病历不完全一样,有涂改的痕迹,而且有的情况不属实。三,经调查,给我爸爸医治的医生主任和医生还有护士都无行医资格证。 而现在院方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是医院无医疗事故责任。请问现在作为原告要申请重新鉴定么?但我们本身告的也并非医疗事故而是医疗过失。请帮助我。万分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4-10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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