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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是河南潢川县人,2009年县里要建一个产业集聚区,征收我们行政村土地1200亩,由于这1200亩土地原归5个自然村名下的。在征地时村委会人员拿着征地合同,该合同甲方为我们的行政村村委会,乙方为我们的自然村,合同一式样6份,待村民代表签完后村委会人员把合同收走了,我们当时要,对方不给。第二次征地为37亩,还是村委会的人员,合同甲方为县国土资源局,乙方为我们自然村,合同仍是一式6份,待签完后仍没给我们一份。到现在我们村民仍然想要一份征地合同和一分平面图,但村委会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不予理睬,或以各种理由搪塞。请问律师,村委会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上的做法是否对?我们应该怎么办? 当初签定征地合同时行政村和自然村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随便找了6、7个村民,然后他们自定为就是我们的村民代表,签字后就算征地合同生效了,请问这样做合适吗?我们应该怎么做才好? 第二次征收的37亩土地,在签合同时我们曾要求在合同下方注明了“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征地款,否则该合同自动作废”的字样,但是县里仍然在8个月后才付清征地款。请问前面的注明有效吗?我们可以作废征地合同吗?

征地补偿 2011-12-02 1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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