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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基本情况如下: 1.2007年12月入职,今年12月合同到期。 2.期间连续签订了4份一年期的合同。 现在面临的情况可能有几种: 1.公司不续签。 2.公司续签,但不提供现在的职务,薪水不变。 3.公司不续签,可能会跟我协商赔偿。 我的问题: 1.我已经连续签订过4份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有所不同? 2.公司不给予相同的职位,我是否可以拒绝签订合同? 3.如果公司和我都愿意退一步来协商,要求多少赔偿金是比较合适的?(公司可能不想按劳动法全额赔偿,而我也不愿意耗的情况。)

其他 2011-11-30 09: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赔偿是一样的;只要公司保持福利待遇和岗位,拒绝则无赔偿。各让一半,公平合理。
  •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
  •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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