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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公出差,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据该省规定:凡在该省搭乘长途汽车的旅客,都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包含在票价内。事后,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给付8000元保险金。李某所在单位是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有企业,李某家属向单位提出,李某因公死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给付丧葬费、抚恤费、子女生活费等。单位则认为,李某车票由单位报销,即单位承担了李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应先交还单位,单位再依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给付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问题:(1)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受《保险法》调整?(2)李某与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关系是否受《保险法》调整?(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其他 2023-01-08 23: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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