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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活来源是否就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母亲现年86岁,前夫1949年牺牲,是革命烈士,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月230元。五十年代再与集体企业全民职工结为夫妇,一直到(1979年退休)1998年职工91岁病故,享受企业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法》称遗属津贴)月160元。 企业从2004年4月起以“改嫁”“领双份”等理由予以停发。经多次走访信访,在9月29日上级作出一个文字批复,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配偶,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无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当职工死亡后,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你县李金莲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其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依靠烈属抚恤金供给,因此,李**不再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当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与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一致时,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享受相关待遇。”经信函要求提供“规定”的具体文号、哪章节或哪条,杳无回音。我认为我母亲应享受的是一种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全民职工在计划经济年代是按低工资社会(国家)保险形式下工作。不像现在市场经济中、高工资收入,社会、集体、个人共同承担保险。假如:职工有很大财产遗留出租收入是不是遗属生活来源?多个子女很富裕瞻养给足够用钱是否是生活来源?是否也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况且烈属是特殊群体,定期抚恤金含政治、精神、经济抚慰性质。用定期抚恤金和有无生活来源作为停发理由是不符合情理的。敬请法律工作者给予指点:1、享受遗属津贴的法律条件。2、从以上反映情况分析,停发遗属津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保险纠纷 2018-08-12 1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职或退休员工死亡,情况多样,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其他合法补助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具体的领取情况建议可以到职工购买保险所在地的社保局咨询了解。

  • 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 故,若其母亲的困难大,其丈夫死后对她的遗嘱生产困难补助善不能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在其子死后,应该根据实际困难给予补助。 如果,你们公司是企业单位,那么则应该按照法律对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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