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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以个人名义买下了我的公司原本租着的厂房,租房时公司给原房东交了8万元押金,买厂房之前我与原房东商量好以我个人名义拿回押金8万,我也写了押金收据给了我的公司。但是现在原房东以原租赁合同是十年为期,而现在未到十年为由,说我现在不可拿走8万押金,如果拿走,就要付给他利息。他还表示是有律师这么告诉他的。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20-07-01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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