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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夫妻关系,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丈夫甲的名下。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两清。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由甲给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丙予以配合。后房屋价格上涨,甲以出售房屋时妻子乙不知情,乙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为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发生纠纷。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确认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给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97条规定:“出卖人因无处分权致不能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你以为根据该条规定,能否推定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为什么?

其他 2023-01-08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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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离婚后,可以一同协商处理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可以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竞价取得,价高者得。该价款视为该房屋的购买款。
  • 该买买合同无效,但甲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作业题需要你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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