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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2018年4月7日入职,2018年5月8日通知试用期不合适辞退离职,薪资结算至2018年5月11日。2020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前员工向仲裁委申请的仲裁,仲裁委希望得到产假工资赔偿和产假期间社保补缴。想问:前员工申请合理吗?仲裁委会立案吗?

仲裁 2020-07-03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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