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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既不能越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放弃职守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出不管。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有无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17-02-09 1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立案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 自诉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比如诽谤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重婚案件,遗弃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可以,管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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