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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原告是合伙做生意多年就是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因原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提出不再合作了,他找来了他的朋友做证明人,给我签个还款协议,理由是签完协议另借给我50万,当时答应给他10万元的好处费,并且给他打了条子注明是合伙搞煤炭应得利润10万元,但在协议上他的代写人改成了工资,我当时看到后感觉不对劲,我最后在协议书上的甲方债权人上签了我的名字,当时我也是故意的签在甲方债权人上的,他俩存有诈骗心里也没注意,一直到法院起诉我之前也没找过我在协议上签错的事情,协议他们就写了一份是他们提前写好的,协议上的具体详细欠款因当时看到他们把利润改成工资,我就怀疑了也没仔细看还款的数字,签完还款协议后原告也没给我50万元,他们就到法院起诉了我,他的朋友就是代写协议的人也就成了证明人,和到法庭唯一的原告证人,这样的还款协议请问有法律效益吗?请答复谢谢。

其他 2010-12-24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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