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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职工与一个棉纺厂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事当车工作,然后王某因阑尾炎住院,手术治疗,医疗期满后,感觉身体不适应,从事这个工作,然后要求棉纺厂安排其做门卫工作,单位一此岗位人员已满为由安排其从事厂区的卫生保洁工作,王某不同意,单位以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安排其他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后,王某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三个多月,王某要求恢复和棉纺厂的劳动关系。1,棉纺厂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2,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后,要求和棉纺厂恢复劳动关系,能得到支持吗?

其他 2020-07-06 16: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 你可与单位协商交涉,协商交涉不成可提请劳动仲裁
  •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都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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