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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工作两个月,没签合同,在试用期,发了第一个月工资后表示非常不满当天决定离职并和领导口头说明情况,第二天没去上班也没交接,但没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由于工资发放和入职前许诺的差额太大便投诉到劳动局,在确定补发工资后也就是离职一周后才交接工作。交接完工作后,用人单位需补写一份离职申请,由于不严谨,在写日期的时候写的当天日期,并不是离职的日期,用人单位说这几天算我旷工要就我双倍工资,这合理吗?除此以外,如果不算我旷工,他算我急辞,有权利扣我三天双倍工资吗?合法吗?他们没有信用在先,才觉得立马离职的。

其他 2020-07-08 08: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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