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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城镇户口、有工作,前妻是城镇农村户口,不久因征土地也农转非并分到了好单位工作,丈夫与前妻离婚时分割建房,城镇农村旧房宅基地是前妻名字,我与丈夫再婚时,拆除原三层旧住房,改建成四层新店面房,丈夫因离婚身无分文,就借了四万元正在建房,还需要二万元才能完工,丈夫借钱困难就与我约定,这二万元由我筹款续建,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建房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后来债务还清了,又协议建房债务是共同偿还,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患脑溢血中风后,丈夫前妻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划分到他儿子名下,并强行收取所有房租费,我要求丈夫儿子返还一半房屋给我,他不肯并说“原来旧房是三层,拆建后的新房只有四层,返还给我的只有增加的那层、增值部分是我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请问我与丈夫协议为共同财产的这四层房屋是按共同财产分割?还是按增值部分分割?

其他 2011-12-02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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