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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叙述案件的经过: 2011年9月17日晚七、八点左右,正下着雨,路可铭开着自家的出租车途径XX县宾馆门口时与X(不认识此人)酒后驾驶无牌照车辆轻微擦碰,车辆均无重创、人员也无伤亡。X要路可铭叫出租车的老板,X立即电话叫他的父亲路世发来现场处理事故。当路世发赶到现场时,X的儿子已纠集了5、6个人等候,不分清红皂白对路世发父子而人一顿暴打,强行让路世发父子跪在雨地里暴打、侮辱20多分钟。直到110接警人员赶到现场后才停止殴打。X等一伙人在路世发父子二人无力反抗、派出所民警仍亲眼看到他们强行开走了X的出租车离开了现场。后经办案民警催要张X才把出租车归还路X。 路世发当时被送到x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时左眼下边缝合5针,眼睛肿胀什么也看不见,后经大荔县治疗、第四军医大学等医院检查,并确诊左眼眼底由于暴打引起病变。最近由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当地派出所对本案的处理:我所知道的是2011年9月25日对张X一人拘留,按治安案件处理。 现在,我们不服,法医鉴定为轻伤害的结论已经送达X县公安局(当地派出所)。 我最近深入学习有关法律,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觉得这个案子已经不是简单的故意伤害案,已经涉及到抢劫或者抢夺案子啦。 请司法界的专家及多年从事法律的工作者给我指出这究竟是什么案子、应该怎么定性。我们应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2-07-02 1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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