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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再审申请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为市中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裁定指定市中院再审。市中院启动再审后,作出维持市中院二审出的xxx号判决。像这种情况,应该像哪一级法院申诉?继续向市中院、省高院申诉可以吗?如果不可以,理由是什么?

诉讼 2020-07-16 0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又发现了新的证据,经法院的确认后,是可以提出再审的。
  • 你好,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特定的案外人。3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5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理由。
  • 你好,法定的再审理由有下列几种: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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