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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网店因被职业打假人举报,监管所以违反广告法第59条第一款罚款10万元以下为依据,对我罚款1.5万元。但如果依据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则只会罚款几百元。59条第一款指向了广告法的第8条。第55条指向了第28条。我的广告行为应该都同时违反了这两条,但是这两条给出的处罚结果相差太大。请问这两条应该怎么介定,应该按哪一条来处罚?谢谢PS:我是生产包装产品的,产品详情页面因为有“安全无毒,安全环保,高品质食品级绿色原料”被举报,我也提交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的生产资质。

其他 2020-07-16 1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 你好,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虚假广告罪的判刑标准是分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是个人的虚假广告罪,那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是单位的,那么处罚是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你好,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相应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仅要没收广告费用,还要并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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