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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来韩国的外派研修生,期限是3年,费用是4万3000多,工职担保人两名,抵押金是6万元的银行存款单.期满3年后返还. 韩国在2008年开始实行雇佣制,所有在韩国的外国人统归劳务部管理.在3年期满后如果个人工作能力出色会社会和个人签署再雇佣合同.归国3个月之内可以再次入韩国工作. 外派国际公司却再次向2次入韩国的劳务人员收取1.5万元所谓的管理费,否则抵押金不与返还,在我们国家只有威海是强行收取所谓的管理费的,吉林国际和天津海合是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的,我不知道他们这么做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我能否通过正当途径要求国际公司返还我的抵押金呢? 急切盼望您的帮助!

诉讼 2009-06-13 1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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