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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签的劳务派遣合同,一直给交社保和工伤保险。去年在3月份在用工单位受了工伤,单位一直没给报工伤,4月1日,用工单位又将合同与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了,用工单位没有变(劳务派遣公司都是用工单位找的,他们又换了一家,单位也不会征求个人意见)。今年2月份自己认定了工伤,工伤鉴定为10级。 由于单位没有在30日申报工伤,没有在社保做工伤备案,现在劳动合同又变更为另一家派遣公司,社保无法给支付工伤待遇,用工单也不按照要求配合办理。 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1、受工伤时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3月31日终止。2、用工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需社保支付的两笔一次性补助未支持,只是说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去办理。但是办理这两笔必须是要单位去给办才能领取的。 我想问一下,裁决书说的这两笔钱按照社保的规定去办理,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双方都不起诉,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还是不去给办理这两笔钱,我还可以起诉吗?或者我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其他 2020-07-19 17: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 您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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