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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7日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在员工当地开设的店铺撤店了,但员工是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目前公司一直存在,在员工休产假期间,员工接受了公司谈的离职补偿,但因为员工正处于休产假期间,故公司未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待员工产假结束后,员工仍不回公司上班,让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提出对离职补偿不满,也不走离职手续,到目前为止,仍未走离职手续,问,公司目前应该怎样操作,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其他 2020-07-28 0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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