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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与前妻因性格不合于07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书中我同意一次性给付前妻六万元,按揭中的房权归我(但房产证应该是前妻的名字,由于尚欠银行按揭贷款,尚未办理房产证)。但由于当时刚买房子及装修,并没有现金,和前妻在协议中补充了一条,如一周内未付清六万,按万分之三计算日息。但离婚后一直和前妻同居在一起,主要是双方还想挽回这段感情,两年来,我每月给前妻的生活费都在两千以上,有时是现金或转帐,此外也有一张我的银行卡一直给她用。并替她还了一万六千万的债务,有收回前妻打的借条为证。 同居两年后,两人再次因为性格不合实在无法走到一起,前妻凭原来的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我付她六万元款项及利息。我该怎么办才好?或者说我需要偿付多少本息?

诉讼 2009-06-14 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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