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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十月到甲方单位上班,至今己工作一年另十个月,在一九年九月底签订了一九年十月一日至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的劳动合同,昨日下班后,用工单位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另找人顶替了本人工作,并且从没给本人买过任何保险,请问用人单位要对本人承担什么样的培偿?

其他 2020-08-03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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