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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合资企业,公司在职工不知内情的情况下(全公司职工就工会主席一人知道,并以公司机密为名隐瞒职工)停止了所有产品的生产,并偷偷在双休日时去15名(全厂85名正式职工)55岁以上员工家里与其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以企业结构性调整为名(其实是停止所有的生产,因为之前300名临时工已经全部辞退)否认关门,逃避赔偿,将余下的职工平移致同一集团下的另一个合资公司,此公司与我公司中方是属同一集团,但外资方有不同,我们的外资方是A+B,而他们是A+C。两个公司有着不同的法人代表。公司以两个公司属中方同一集团,外资方都是A公司之名说可以平移。请问这合法吗?再问劳动法规定裁员10%以上员工要通过员工大会告知,而公司解释为我们是合资公司,裁员不需要通知员工,只要董事会通过就可以了,而且我们是一个一个协商解除的。这又合法吗?还有公司已经不做任何生产,解决了所有的员工,这算是结构性调整吗?还是关门?非常需要你们的帮助谢谢!

刑事辩护 2009-06-14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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