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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共有4栋楼,共120户由于开发商给价不合理,2年多的时间还剩32户居民没迁出。由于给价不合理32户居民集体把房产局以“涂改注册资金”,和“评估不合理”,“补赏价格不合理”等。房产局给开发商办理开发资质手续为名将房产局起诉给区法院,法院判居民败诉。居民不服上诉中级法院,开始中级法院为居民说话,过一段时间又向开发商说话了不知什么原因。维持一审原判。一审对居民解释说,开发商给多少钱就给多少,不找法院起诉的给搬迁费等等,起诉的不给,随后法院贴出告示将告状的居民楼强迁,告示上没有法院院长签字,请问律师我们下一步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09-06-14 1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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