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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商铺出租,合同约定到期日为2021年4月1日。乙方7月9日提出提前结束租期,于2020年7月31日结束租期,我方家人商量后同意其提前退租,并要求其结清水电,搞好卫生,物品搬离。8月1日我方跟乙方收商铺钥匙,发现承租方置于商铺的物品仍未搬离,乙方多次提出租房时支付的转让费,未履行退房手续,并回复我搬清物品时间不确定,档口钥匙未收回。我方已提出给两天时间搬离,于8月3日收回钥匙,如未搬走,按月扣租金。双方合同约定租期到2021年4月1日,合同协议第5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可以转租商铺给第三者,如乙方中途违约,甲方不退押金。请问在正常情况下,按合同协议乙方是否必须在合同租期(2021年4月1日)期满才能退房退租,如违约,甲方不退押金?但如现在的情况,甲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未履行退房义务的,甲方能否扣乙方押金?

其他 2020-08-01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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