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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预售前,开发商与前期物业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出售前或出售后没有交付,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让买受人与物业公司又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基本内容与合同一致,而且明确甲乙双方是就该物业交付后,甲方有物业交有乙方,乙方提供管理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但是里面却有一条款:甲方(业主)要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缴纳物业管理费。(该开发商最新的协议版本则是:甲方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缴纳物业费,提前交付按实际交付时间;延后交付按合同约定时间),就是只能前,不能后,而且,没有了业主二字,更加捶实不需要交付后的业主,直接买受人就行。因为,协议附件说明,业主是具有产权的人。请问,因开发商的原因,物业没有交付,物业公司以协议为由向买受人要物业费,合理吗?物业认为,虽然他与开发商有前面的约定,但是合同跟买受人没有关系,是他跟开发商的事。协议与合同不属于同一主体。对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履行《前期物业合同》是违约吗?另外,协议这个条款明显违反了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是不是无效呢?买受人应该怎么办?住建部门应该管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8-02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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