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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2014年5月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1、两处商品房房产(176平、153平)均归男方所有(皆为婚后共同财产)。后两处房产前后共卖价78万。2、孩子(女12岁)归男方抚养至能够独立生活。3、我拿20万净身出户。但事实是,2015年1月至8月,我离婚未离家,孩子由两人共同照顾。2016年5月,前夫因工作调动,孩子由我父母照顾至2017年6月,期间,前夫未给过生活费。2017年7月至今,一直由我在抚养孩子。期间,未给生活费,但承担了学费与补课费。2020年2月,前夫说孩子已18岁,今后无论各项事宜不要给他打电话,由女儿找他即可。我认为不尊重我这几年的付出和辛苦,因按离婚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他,他却未给我和父母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让孩子自行到我父母家和我家里居住,这四年实际是由我和家人在替他承担抚养责任,故想请教律师,以什么理由起诉他。起诉他的主要原因是觉得他过河拆桥,不懂得尊重我和我家人的付出和辛苦。谢谢律师!

离婚 2023-01-05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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