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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北京公司上班,签订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并上深圳社保,于19年9月30日通过北京仲裁和解。因和解之前向深圳社保稽合部门投诉公司社保未足额缴纳,之后深圳社保联系公司补缴,公司自行全部补缴之后告知我应承担费用(本人没有付公司,公司也有工资没付给我)。并且告知时已是和公司达成正式和解之后了,今年7月底深圳分公司又在深圳社保局起诉追讨我应缴部分,请问向这样的我应该怎么应对呢?本人也无法去深圳出庭。

其他 2020-08-03 09: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可以主张补缴社保、经济补偿、没有签订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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