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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09年12月26日,我被人持刀砍了十三刀,鉴定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左脸有一处刀伤,从左眉角到左鼻孔,经过左眼角,长8.6CM,宽4CM,一审法院判决为砍我的人赔偿我十五万,判三缓三,二审是维持原判,这个赔偿不是调解成的,是法院判决的,现在已经给我7万元,剩下的8万元要强制执行,但是他名下没有财产,他现在31岁,没结婚,父母健在。这个判决是否合理,强制执行能执行的了吗?

刑事辩护 2012-06-19 1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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