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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经营一家公司,受疫情影响效益不佳所以从今年3月至今工资未能及时发放,但期间有两三个月是有给员工发生活费的,前不久有四个员工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他们并未离职,申请完仲裁之后又回来上班了,公司现在没有业绩我与他们协商希望他们主动离职,可他们说如果我觉得他们办事效率不高可以辞退他们,只要我不辞退他们后面都要继续给他们发工资,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样辞退他们才可以不用付解除合同的赔偿?他们去申请的劳动仲裁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他们说我拖欠工资是要付赔偿金的,可我有发三个月生活费,请问他们这样的诉求合理吗?我应该怎样才能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仲裁 2020-08-06 1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给与补偿。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被迫辞职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一般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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