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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电脑,采取的是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总价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终止约定为2000年10月30日。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来之际向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但一直为支付余下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期间,发现乙公司严重亏损,濒临破产。后来终于发现乙公司对丙公司有一笔到期的12万元的债权,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催讨债权向自己清偿,但乙公司对此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既不向丙公司收款,也不还甲公司的钱。甲公司找乙公司收款不能,要求丙公司直接将其所欠乙公司的12万元交给自己,遭丙公司拒绝。甲公司无奈,于2001年3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归还乙公司货款,并执行给甲公司。丙公司辩称:我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2万元属实,但原告无权过问。 问:甲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行使乙对丙享有的债权?

其他 2011-12-07 1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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