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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雇佣的阿姨在下班后在楼梯间整理自己将要卖掉的废纸块不慎摔伤,也就是说,她在下班时间做自己的私事摔伤了,有人说,这种情况,雇主不用负担责任,请问,这种说法出自哪里?

其他 2020-08-10 11: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 下班后受伤的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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