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其他 2009-06-14 23: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丁某仅对第一次借款剩余的2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丁某不是第二笔借款的保证人。
  • 你好,根据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丁某只在原来的担保范围承担自己的担保责任.不承担后来发生的债务. 同时要看使承担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这里涉及到担保人的权利大小.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通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