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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餐厅上班店长说工资是4000但是签的劳动合同上面写的基本工资是1750,含税以及各项补贴,那假如我做了几个月想离职提前一一个月和他们讲,她们只给我1750给我,然后我去劳动局都告都告不赢吗,她们为什么要这样写,对我有没有什么坏处

其他 2020-08-10 19: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工资自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来,如果你签了劳动合同就表示你同意了薪资条件。建议你要求合同内容按照你们之前约定的来。
  • 您好,您可以协商,如果不能协商您可以主张仲裁,仲裁不成可以起诉,让劳动单位出具您的薪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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