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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大二学生,2010年6月,看到校内广告招聘深圳某电子公司暑期工,胡某便报名参加,在向中介交纳了200元中介费后,于7月1日被安排在该电子公司工作,与中介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工作时间为二个月,8月底结束,工资2000元/月。8月10日胡某在公司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刺穿。在医院治疗期间,胡某自付了医药费,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胡某向中介要求赔偿,中介以自己只负责介绍工作为由拒绝,并称应由电子公司赔偿。9月,胡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按工伤给自己赔偿。仲裁机构称胡某在电子公司工作时,仍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应享受工伤待遇,裁定驳回胡某的请求。请分析胡某与中介、电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此案。

争议解决 2011-12-07 1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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