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跟别人合伙在湖南宁乡的一个工地开食堂,收款手机是合伙人指派的主管的手机,在7月16日他们两个去山东另外接了个工地食堂业务,此项目与我无利益关系,他们在山东启动项目时由于资金不足,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欺瞒的手段,将收款手机带走,每日将我食堂的收入提现到他私人卡或者直接微信零钱支出用于购买设备物资,被我发现后,只退还2万5,叫其提供提现截图和支出流水核对挪用公款的金额,他们一直不配合,一直拖拉,还声称微信零钱里面有他私人的款,他不知道到底挪用了多少钱。因我合伙人和那个主管离开了湖南,请问这种情况我报警能立案不?我有通话录音和他做的账本能作为证据,他们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刑事辩护 2020-08-11 15: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