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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于2000年10月6日结婚至今,有一子将4岁。男方于2007年大年初三因挪用公款填不上不告而别,半年内未有任何音讯。后有极少电话联系,但一直未回家。2009年过年时回家,询问其打算,未有明确答复,现又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清楚。我现在提出离婚,他不愿回来,我想请问我是否可以告他遗弃,要求赔偿,另他挪用公款一事我事先并不知情,是否不用承担债务?他离家出走他全家(包括他父母、妹妹等)都知情,唯独瞒了我 一个,我 是否可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如果我要小孩,能够有哪些保障,能否要求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因其行踪不定。另怀疑他在外与他人同居并有小孩,现无证据,如离婚后发现,是否有追诉的权利。

离婚 2009-06-16 0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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