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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9年9月开始在一家私立学校工作,直到2020年7月。期间校方并未与教员订立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教员购买面试时(口头)承诺过的社会保险;同时扣押了所有教员的毕业证书原件;工资的发放并没有工资条或工资卡,在2019年下半年都是以现金形式交付,2020年上半年开始通过支付宝转账,目前发到2020年5月。2020年9月秋学期开学前(8月10日)学校以对我工作表现不满(作业批改量不够,班级平均分不达标)为由通知我换个环境、另作打算(应该是要求我主动离职的意思)。请问我现在(校方教员储备充足)提交辞职申请的话需要赔偿嘛(校方曾规定辞职必须提前半个月提交申请否则需要赔偿一个月工资)?

其他 2020-08-13 05: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可以要求08年1月到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另一倍即11个月的工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可以要求赔偿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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