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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4月1日签署合同将自己的住房出售,4月10在纸质清单上承诺将房中的大部分家电(未注明品牌、型号)留下,6月物业交割前,因为我租用的房屋没有家电,我认为我此前签署的清单属于赠予,不需要事先说明就将家电移走,买方认为清单是合同的一部分,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违约了吗

调解 2009-06-15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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