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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仪陇人,在广西百色市投资一家砖厂,在2008年11月和当地一名法院的家属合伙经营,因多方面原因,于2009年3月分伙,其中有20万是对方的投资本金,我已全部退回,在5个月共同经营期间,对方应得利润6万多元,分伙协议上写得很清楚,这笔款在2009.12.30日之前付清,但现在他到法院申请资金保全,说我想出售砖厂和有逃跑的迹像,还有银行的资金有转移的可能,当地法院想查封我的资金帐户,不知我要和他上法院的话,这场官司能胜吗?谢谢老乡出谋一下。

争议解决 2009-06-15 16: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入伙、退伙、“分伙”,协议合法有效的话,按协议履行。 2、你也是外来投资者了,可以找当地政府保护或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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